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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从银行告贷转借给他人,能否要求告贷人支付利息成都收账公司从银行告贷转借给他人,能否要求告贷人支付利息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刘某因经商资金短缺,遂向胡某提出告贷央求。但是,胡某其时并没有满足的储蓄能够出借。所以,刘某提议让胡某向银行告贷20万元,再转借给自己运用,胡某对此表示同意。但是,告贷到期后,胡某未能准时向银行还款,导致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定胡某需偿还告贷189587.28元及相应利息。尔后,胡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悉数告贷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矩》第十三条之规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告贷转贷的…… 本案中,胡某将从银行借得的告贷转借给刘某运用,这一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告贷转贷的情形,因而,胡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矩,当民事法令行为无效、被吊销或确认不发生法令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工业应当予以返还;若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则应折价补偿。关于有过失的一方,应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受的丢失;若各方均有过失,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 本案中,尽管借贷合同因违背法令规矩而无效,导致关于利息的约好也随之无效,但考虑到被告刘某在告贷前明知原告胡某出借的资金并非其自有资金,且胡某确实因向银行告贷而承担了利息本钱,因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必定的资金占用费,以防止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取得不妥利益。终究,法院依据原、被告的过失程度,判定被告刘某向原告胡某返还189587.2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胡某向银行支付利息的一半进行核算。 成都收账公司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需求资金周转,从银行告贷、找亲戚朋友告贷都是常见的筹集资金方法,但假设出借人不是用自有资金,而是把从银行借贷来的资金转借他人运用,其性质就发生了改变,会打乱正常的金融次序,两头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告贷转贷的行为具有较大的危险,假设告贷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本身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还款的职责,不少出借人终究“血本无归”,被逼背上巨额债务。假设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意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构成高利转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造成出借人“赔了夫人又折兵”。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